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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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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服务和保障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行为,促进河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保障人身、设备、电网安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作流程、规划要求、项目立项、本体设计、接网设计、工程建设、并网调试、工程验收、调控与保护、运行维护、交易结算、用电监察、项目评价等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提到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指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规范适用于接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408 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完整版《 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 》来源于公众号:百家全行业报告 研究报告内容节选如下

  利用光伏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并接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位于用户附近,在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就地消纳为主的发电系统。

  与光伏组件组合在一起,维护更换光伏组件时不影响建筑功能的建筑构件,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

  对于有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系统,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对于无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系统,指光伏发电系统的输出汇总点。

  注:孤岛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和计划性孤岛。非计划性孤岛指的是非计划、不受控地发生孤岛。计划性孤岛指的是按预先配置的控制策略,有计划地发生孤岛。

  通过破坏光伏发电系统非计划性孤岛平衡运行状态,消除分布式发电系统孤岛运行的专用安全保护设备。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提供基本支持服务的软硬件平台,以及保证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储能、电气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应用软件。

  当电力系统事故或扰动引起逆变器交流出口侧电压跌落时,在一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和时间间隔内,逆变器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当电力系统事故或扰动引起逆变器交流出口侧电压升高时,在一定的电压升高范围和时间间隔内,逆变器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4.1 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综合考虑环境气象条件、建筑条件、运输与施工条件等因素,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施工方便、便于系统运行维护和检查等要求。

  4.1.1 统一规划、有序实施。符合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并网后电能质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频率、电压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1.2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各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1.3 就近消纳、就地平衡。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

  4.2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以光伏发电设施“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4.3 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屋顶分布式光伏推进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按职责分工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量有序完成。

  4.4 供电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设备厂商、第三方检测机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在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科学合理整合资源,有效实现集约开发,并自觉接受政府安全质量监督,共同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

  4.5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用电安全为原则,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进行储能配置。

  4.8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应履行备案、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程序,并建立设计、建设、验收和运维等档案。

  4.9 屋顶分布式光伏逆变器保护定值应满足GB/T 14285和GB/T 37408的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对于擅自更改逆变器保护定值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该逆变器运行。

  5.1.1县(区)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辖区内屋顶光伏技术开发总量,制定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划,每年进行滚动修编,统筹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省、市级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监督落实。

  5.1.2县(区)供电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监督指导,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形势分析研判,科学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分区分层确定电网承载力等级。

  5.1.3 县(区)供电企业应在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电网可开放容量,对于具备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条件的区域,供电企业应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及相关技术服务;对于暂不具备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条件的区域,供电企业应结合电网规划、负荷发展、储能配置等情况,科学制定电网改造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

  5.1.4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政策研究,在项目建设、价格统筹、风险保障和市场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在人员培训、生产指导、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5.2.1县(区)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结合电力负荷预测、电网消纳能力、电网项目规划等条件,每年对辖区内屋顶分布式光伏技术开发总量进行公布。

  5.2.2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季度统计电网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报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辖区供电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可接入分布式光伏的容量。屋顶分布式光伏应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建设。

  5.2.3 县(区)供电企业应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管理,精简工作流程,压减接网申请受理、方案审批等过程环节时间,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效率。

  5.2.4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做好融资工作,妥善制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项目的年度投资与发展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链,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进度。

  5.3.1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服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有序进行开发建设。

  5.3.2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集中统一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及配套储能工程项目档案,做好记录,保证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平稳推进。鼓励各投资主体利用数字化手段,完善光伏工程数字化模型库,建立三维数字化项目档案。

  5.3.3设备厂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设备厂商应承诺所供设备与所列设备完全一致,不存在偏差,如出现不一致,设备厂商承担违约责任。

  5.3.5设备厂商应按标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对设备质量负责,确保设备质量可追溯,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5.3.6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政府和业主间的沟通,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序实施。

  5.3.7设计/安装/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屋顶分布式光伏及配套储能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计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5.4.3 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具备的检测能力和相关资质应得到国家的认证认可,为逆变器入网检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检测等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5.4.4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部门批准范围内进行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加盖印章。

  5.4.5 检测人员需要掌握有关检测内容的基本原理与专业技术,能正确熟练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高质量完成。

  5.5.1供电企业应有序有力有效服务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和调控运行管理工作,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5.5.2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前应落实运维主体,遵循“谁投资、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光伏及配套储能的日常运维、设备消缺等工作。

  5.5.3 设备厂商在所提供设备的保质期内,若非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设备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相关设备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的实际费用。

  6.2 屋顶分布式光伏应考虑所在建筑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系统的影响等条件,宜避开空气经常受到悬浮物、热量或腐蚀性气体影响的地区,抗震设防应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6.3 屋顶分布式光伏所依托的建筑物应该具有合法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不动产权证明或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证明。对于居民用户,若屋顶面积受限,也可利用户内闲置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

  6.5 屋顶分布式光伏应对其依托的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应充分考虑防台风、防冰雪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满足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6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6.7 屋顶分布式光伏接入不应超出电网承载能力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屋顶分布式光伏以本地消纳为主,原则上不应向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功率,如确有需要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应进行“N-1”校验。

  7.2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必须对提报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7.3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向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包含以下材料:

  7.4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由属地供电企业按月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代理集中报备,取得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7.5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须到辖区供电企业办理接入系统方案,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以下材料真实负责。

  (a)自然人申请需要提供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乡镇及以上级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对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光伏,需要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业务,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b)法人申请需提供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发电项目(多并网点380/220伏接入10千伏及以上接入)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用户电网相关资料(仅适用大工业客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若委托他人办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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